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 )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情况。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 )备案。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 )。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应归属为第( )类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 )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处( )的罚款。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逾期不改正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处( )。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备案证明或运输许可证。( )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本条例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起施行。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 )公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至少( )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