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诚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消防救援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处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国家应急救援骨干力量,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机关、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违纪或者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处分。
已经退休的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处分。
处分应当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命令、不遵守纪律等,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消防员可以予以辞退。
消防救援人员临时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消防救援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消防救授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员的处分,由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任免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消防救援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消防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记过处分。
消防救援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