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企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强安全教育措施后继续使用。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可以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