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 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 产法》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 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报告。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 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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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 散通道。 ()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危及对方 生产安全。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