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2%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的15%核收。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送到集中取票点上午送票费为5元/人次。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携带品暂存费为3元/件。(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收)
《关于启用新版铁路乘车证的通知》(铁劳卫【2005】211号)规定软席全年定期 、软席乘车证为浅粉色。
《关于启用新版铁路乘车证的通知》(铁劳卫【2005】211号)规定各种全年定期乘车证(就医除外)统一为横版。
《关于启用新版铁路乘车证的通知》(铁劳卫【2005】211号)规定规定,违章批准和填发全年定期乘车证,除追回乘车证外,对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管范围的每张罚款200元。
《关于启用新版铁路乘车证的通知》(铁劳卫【2005】211号)规定规定,对丢失全年定期乘车证者,除本人作出检查外,还要每张罚款200元。
《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因工作需要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连续往返乘车或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又不顺路的,可使用一定区段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车,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填发,单程有效,除转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次乘车有效。
《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三百公里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旅游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席和免费使用卧铺。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