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业银行小微企业“连连贷”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9月修订)》,“连连贷”产品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财务状况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可以利用该产品掩盖客户风险。
在项目贷款中,本行应与借款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主要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扣收贷款本息,同时监督借款人是否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结算支付。
对中长期项目融资,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一次性发放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
根据《兴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11月修订)》,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或等值人民币)以上属于赤道原则项下的项目融资,在执行本细则的同时,还应分别遵守本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赤道原则下的项目融资相关规定。
资本市场融资类业务的合作机构需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白名单规定,对于白名单以外合作对手,需经审核纳入白名单后方可进入风险审批流程。
在符合并购贷款产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若员工持股平台与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关系,则其增持标的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权的并购行为,本行可为该员工持股平台提供并购贷款。
针对待上市公司战略配售业务,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融资比例=融资金额/认购金额*100%(涉及多个融资人的,需分别计算),对于特别优质的标的,融资比例可以酌情适当提升
在实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资本市场融资类业务应根据客户资质建立差异化的融资比例要求,原则上资本市场业务融资比例应不高于60%,对于本行拟深度合作的优质客户或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宽。
资产市场业务集中度要求,严格限制介入:1.单一股票在本集团内投融资集中度超过其总股本15%;2.单一股票在本集团及其他金融机构质押和开展约定式购回合计比例集中度超过总股本50%;3.单一股票在本集团内投融资集中度 超过该股票最近半年日均成交金额30倍的业务(质押标的上证50除外)。
我行并购贷款不可以用于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的并购项目
受减持新规影响的股票质押业务属于总行一级审查范围
企业征信授权书上的授权对象可以是兴业银行各级分行。
核保核签工作坚持“双人、实地、面签、留痕”原则,核保核签人员应确保取得的全套资料真实有效,并据实反馈核实结果。
主体授信有效期原则上1年,对于优质的客户,可视具体情况给予2-3年授信有效期。其他文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