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大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大于12学时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本辖区范围内有效。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可以制定自己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也可以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由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责任。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应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