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次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技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
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考核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