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单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可直接自行撤单。
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可以适当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 标准或定额任务。
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无法继续从事经营的,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其他驾驶员。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
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仍需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 考核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