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十二条规定“加强变更管理。实施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变更管理规定:“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 )
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对承包商以包代管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违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还应当审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确保承包商资质满足要求。(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第三条规定:“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
企业应严格落实风险防控管理要求,在作业前要采用JSA等方法开展风险辨识分析。()
严禁包庇袒护、拒不按规定处理违反禁令的行为,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对包庇袒护、拒不按规定处理违反禁令的行为,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
对包庇袒护、拒不按规定处理违反禁令的行为,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大禁令》第十条中的问责对象为禁令执行过程中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