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根据《关于加强生产安全六项较大风险管控的通知》要求,企业可以在运行的生产装置中进行新产品测试,但在未进行安全性能论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不明成份化学品。
<高级>根据《关于加强生产安全六项较大风险管控的通知》要求,在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时,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高级>根据《关于加强生产安全六项较大风险管控的通知》要求,使用新物料、化学药剂和催化剂、不同供货商的设备或原材料、新软件或仪表控制系统等情形不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
<高级>根据《关于加强生产安全六项较大风险管控的通知》要求,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之前,要开展使用和应急培训,要进行培训考核和应急演练;相关人员要熟知管理要求和应急预案。
<高级>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绿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高级>根据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划分,企业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高级>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设备设施类隐患。
<高级>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高级>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高级>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高级>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厂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高级>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高级>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高级>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高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