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前款规定的部门和机构举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必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必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煤矿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矿井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只要保证能够正常供电即可,不属于重大隐患。
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煤矿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煤矿企业停产迎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