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了动火作业范畴,将在禁火区内使用喷砂机作业划入动火作业定义范畴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 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 h。
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 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12 h。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 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 火点进行管理。
遇六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进行气 体分析;
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 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任人。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4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 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
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将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 并提出了夜间动火作业也应提级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