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
根据适用的法律不同,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一般是质 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主管工业的部 门。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 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口头 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 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收 回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只可在企业注册地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 当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时间 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后15日内。
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遗 失,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较大事故的, 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 上再增加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 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 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 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 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 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口头通知申请人说明理 由。
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5个工作 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对于安全生产 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 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项目时可以优 先考虑, 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 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随着国家政治地位、经济水平的不断 发展提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改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推行电子化,简化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