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 )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 )
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 )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
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 )
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
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 )
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建议,而应由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先自行协商,交通警察再针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分正卷、副卷,一案一档。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多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分别立卷建档。( )
对损毁、丢失以及伪造或者擅自修改、抽取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的,应当依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行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