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鼓励砖混结构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积极推广使用()和()。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规定:施工技术档案应当由工程施工企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个月内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自工程交付使用后()个月内提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验收,监理单位(无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工程施工中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应在()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内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为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依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第六条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委派()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监管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
依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监管基础数据;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施工单位填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推送项目监管部门。项目监管部门应在()内予以确认。
依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第十一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及以上,施工或监理单位已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申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中止评价申请()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后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已符合上述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条件,但相关责任单位不主动办理中止评价申请的,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