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不得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无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但可以改变工会所属 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 组织不能相应撤销。
依据《扬子石化厂务公开管理办法》,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各类座谈会,门户网站的新闻、通知公告、督查通报等,意见箱、接待日、咨询电话,报刊、电视、微信、微博以及业务公开平台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
《扬子石化集体协商管理办法》所指“集体协商”是指,指公司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并通过集体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对达成一致的事项予以确定的行为。
《扬子石化集体协商管理办法》所指“集体合同”是指,公司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协议。
按照《扬子石化集体协商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方与公司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对等,分别为3~10人,双方协商代表可以相互兼任。
按照《扬子石化集体协商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协商一旦开始,不得以任何原因终止。
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依法约定的集体协商事项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商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执行。
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
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只能由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