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止期间计入协商期限。
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可以担任首席协商代表。
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由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一方起草。
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
依据《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以及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变动等,应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依据《扬子石化劳动争议调解管理细则》,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选择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原则上首先向二级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依据《扬子石化劳动争议调解管理细则》,二级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受当事人递交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依据《扬子石化劳动争议调解管理细则》,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必须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依据《扬子石化劳动争议调解管理细则》,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会员代表可以由选举产生,也可以指定。
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中已经包含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选举结果可以不报上级工会审批。
会员代表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可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