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构发现客户工商登记状态异常,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等情形时,应中止业务,账户功能变更为“不收不付”,并通知客户及时注销账户。
各级机构应严格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办理业务,不得与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新建立业务关系。
各营业网点应将柜面相关交易涉及的纸质客户身份资料完整上交至一级分行运营中心保管。
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印鉴卡应由一级分行运营中心集中作为重要运营档案进行保管,严禁网点留存客户印鉴卡。
结汇待支付账户不可申办网上银行业务,如有特殊需要,需二级分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结汇待支付账户项下支付需经外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相应手续后办理。
金融监管局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一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普通付款业务是指付款人发起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行内单位客户账户或内部户与他行账户之间的资金支付业务。
若一个单位在我行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可只提供一份年检资料。
上门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上门要求,双人中必须包括一名客户经理
实时付款业务是指付款人发起的,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行内单位客户账户或内部户与他行账户之间的资金支付业务。
收入现金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