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协助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决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建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