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申诉处理机制,畅通( )的异议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管控措施,避免影响客户正常业务办理。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代发业务风险监测,重点关注( )等风险,防范代发业务、账户被用于转移涉诈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在为个人客户开立代发工资账户或办理账户激活业务时,应当根据客户的( )等情况,设置合理的非柜面支付限额,提供与其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账户服务。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与企业建立代发工资业务关系的,应当签订代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反洗发〔2020〕12号)中规定,义务机构应对( )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20〕169号),义务机构应明确内部涉及反洗钱信息处理不同岗位的安全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本机构( )切实履行反洗钱信息安全和保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20〕169号),义务机构应将反洗钱信息安全要求纳入反洗钱相关系统开发、设计、测试、使用等各个阶段,在系统建设时对信息保护措施( )。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20〕169号),义务机构应增强内部岗位制约,对( )等进行岗位角色分离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20〕169号),义务机构应定期对反洗钱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进行反洗钱合规培训和保密教育,通过( )等方式,不断强化员工的反洗钱合规意识、风险意识、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数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68号),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是指行社( )其他相关部门和营业机构设置的、专职从事洗钱风险管理的岗位。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数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68号),行社反洗钱管理部门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数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68号),行社人力资源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保障职责,合理配置洗钱风险管理(),选用符合标准的人员,并保持洗钱风险管理专职岗位人员的稳定性。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数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68号),反洗钱管理部门设立反洗钱作业中心,负责()等工作。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数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68号),担任反洗钱作业中心主任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的准入标准:()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87号),限制类名单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