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升井时可以乘坐运送物料的空矿车。
从业人员乘车时身体和所携带工具可以露出车外。
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井口安检人员的检身。
从业人员在运输大巷行走时应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间行走。
处理冒顶事故时,首先应该加强后路支架的安全可靠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立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当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立即发出警报并撤出人员。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