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下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上岗、后培训。(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
《“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指出,构建职工负责、企业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治理格局。( )
《“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指出,制定完善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
《“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指出,推进应急标准建设,实施应急管理标准提升行动计划,建立结构完整、层次清晰、分类科学的应急管理标准体系。( )
《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提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
《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提出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 )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部分负责。( )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