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持续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后迟报或者漏报,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可以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供电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申请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单位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受到降级处理的企业,若还发生其他事故,其他事故按照降级扣分标准继续考核。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