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 )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 )。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制定拨付计划,( )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 ),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进场施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落实项目用工实名制,动态更新农民工( )管理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相关部门的( )范围。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 )措施。
(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项目部和生活区域的醒目位置分别设立维权信息( )。
对新开工项目应当在农民工进场施工之日起( )内完成实地检查。
应当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事前、( )、事后监督管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 )受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