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烧燃煤是指燃料工业分析指标参数接近或优于设计煤种,单 独燃用即可满足锅炉稳燃、满负荷运行及环保达标排放的燃煤。( )
掺烧燃煤是指主烧燃煤以外,需要与其他品质燃煤掺配或单独 适用于某一负荷时段燃烧的燃煤。 ( )
基层企业要定期开展配煤掺烧工作的经济性评价与分析。至少 每半年或每次投入大额设备改造后,应对因配煤掺烧而增加的各种损 耗以及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分析评价,指导修正配煤掺烧方案的相关 部分。
基层企业结合燃料专项奖预兑现按月或季度对配煤掺烧工作 进行总结分析并及时兑现奖惩,相关奖惩文件及企业奖励分配明细整 理归档,保存时间不少于 3 年。 ( )
储煤场煤炭自燃预防工作中发现自燃可以向煤堆中注水降 温、灭火。 ( )
利用皮尺测量时,需在经常堆煤区域设定基准长、宽、高标 识,为了减小测量误差,测量煤堆的长、宽、高时,必须测若干点(各 不少于 10 点),取平均值。 ( )
堆积密度测取方法,视煤堆堆形,每个煤堆沉桶法密度测点 大于 3 个,模拟法密度测点大于 9 个。 ( )
煤炭储存盘点,应建立并保存煤炭储存盘点原始记录,原始 记录保存时间从当年年底算起大于 5 年。 ( )
基层企业必须按照煤炭储存盘点实际结果编制专业月度报 表,确保收(入库)、耗( 出库)、存(储存)等环节的煤炭数量账实 相符,任何企业不得虚报库存煤量。 ( )
当煤炭储存或出库环节全水分较同批次煤炭入库时全水分相 差 ±2 个百分点时,基层企业不得未经审批、私自进行煤炭储存量或 出库量水分差异调整,违者将视为煤炭储存亏煤处理。 ( )
企业月度盘点报告签字、盖章后,于次月 4 日前扫描上传至“数 字燃料”系统。( )
当煤炭储存盘点结果与帐面煤炭数量、质量有明显偏差时,需 组织重新盘点验证。连续 2 次盘点相对偏差小于 5%或连续 5 次盘点 相对偏差小于 2%时,可确认验证盘点结果。( )
炭储存盘点发生实盘与账面计算的煤质差异时,要进行煤质差 异分析,报经燃料领导小组批复后,按照“原煤量、标煤量账实相符” 的原则在 “数字燃料”系统中进行调整修正。
基层企业、分子公司领导班子、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对亏煤 问题长期搁置不处理的,加重考核追责。
厂外租赁煤场(产权不属于企业)可视情况配置监控设施, 应有满足煤场入库、出库准确计量的措施,无需建立重车、空车过衡 台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