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煤掺烧经济性原则要求在保证满足安全、环保的情况下, 综合考虑( )等因素
掺烧燃煤不包括 ( )
基层企业配煤掺烧主要负责本企业合理采购区域内的 ( ) 及机组掺烧能力试验,研究解决制约配煤掺烧的采购、设备等问题。
以下不属于配煤掺烧工作的原则的 ( )
基层企业每月( )日前,由企业制定月度入炉掺烧计划, 上传至 “燃料业务统一管控平台”并严格执行
针对每月配煤掺烧工作存在的问题或影响因素,按照职责分工 进行分析,其中,( )牵头组织分析未完成当月入炉掺烧方面原 因。
基层企业可根据所存储煤炭的挥发份、含硫量等煤质情况, 按煤炭自燃倾向和实际堆存经验等综合确定存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 )
储煤场煤炭 自燃 预 防工作 中 当发 现煤堆 内部 温度接近 ( ) ℃时,要立即以边界外温度低于( ) ℃为限划分祸源区 域范围,做出明显标记,及时采取翻烧或降温措施,防止发生自燃。
测量堆积密度应使用标准比重桶,一般采用直径( )mm、 高度( )mm 的圆柱形无底钢筒(钢筒壁厚 5-10mm)制作。
当煤炭储存或出库环节全水分较同批次煤炭入库时全水分相 差( )个百分点时,基层企业可申请修正煤炭储存数量、质量或出 库数量、质量。
月度盘点报告由基层企业于次月( )日前扫描上传至“数 字燃料”系统,其他类盘点报告由牵头组织单位于盘点日结束后日 ( ) 内扫描上传至 “数字燃料”系统。
煤炭储存盘点发生的不超过月度日平均存煤量( )的亏煤量, 按煤场正常损耗在 “数字燃料”系统中进行帐务处理。
堆积密度测取,视煤堆堆形,每个煤堆沉桶法密度测点不得 少于( )个,模拟法密度测点不得少于( )个,依据各点堆 积密度对应的体积权重,加权计算煤炭堆存数量。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储存盘点管理办法》规定,基层 企业是煤炭储存和盘点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集团公司煤炭储存和盘 点管理规定,对煤炭储存的安全性、( )性、( )性负责。
一般情况下,发电供热企业储煤场容量应满足全部机组满负 荷工况下运行( )天以上的用煤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