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商业银行在长期经营信贷业务、承担信用风险过程中逐步发展并完善起来的传统信用分析方法。
()是银行由于信息科技系统缺陷而引发的操作风险。
()是银行有效实施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手段。
()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将导致的后果及严重程度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
()是指每种货币的即期净敞口头寸、远期净敞口头寸、期权敞口头寸以及其他敞口头寸之和,反映单一货币的外汇风险。
()是指商业银行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以避免承担该业务或市场风险的策略性选择。
()是指商业银行已经持有的或者是必须持有的符合监管当局要求的资本。
()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活动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地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反映了商业银行在合理的时间、成本条件下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
()是指信用风险管理者通过各种监控技术,动态捕捉信用风险指标的异常变动,判断其是否已达到引起关注的水平或已经超过阈值。
()限额对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相抵后的净额加以限制。
()相对于业务经营部门的独立性是建设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关键。
()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无形资产”,必须设置严格的安全保障,确保能够长期、不间断地运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计量信用风险。
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接到了德国政府当局清算的命令宣布破产时,却无力向对方银行支付美元。这种已经收到许多合约方支付的款项、但无法完成与交易对方的正常结算,这属于()。
2016年3月,胡先生(45岁)在某银行认购了银行代售的股票型基金产品。在交付认购条上签字确认,签名下方记载:“本人充分知晓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自愿办理银行代理的基金业务,自担投资风险”,并在该交易凭条背面的《风险提示函》下方签字。后因股市大幅下跌,胡先生购买的基金发生大额亏损,胡先生遂要求,银行赔偿其亏损18万余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就胡先生的赔偿诉求,银行经再三确认,胡先生在支付认购前,银行未对胡先生充分披露风险信息,但在银行向胡先生销售该基金理财产品之前,胡先生于十个月前,评估结果为:胡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平衡型,风险承受能力一般。从商业银行全面管理角度出发,银行在向胡先生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相关风险信息存在一定瑕疵。但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对投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而是选择购买此理财产品,对相应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减低。故胡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改判银行赔偿胡先生的全部本金损失18万余元。商业银行向胡先生销售该产品的业务条线所对应的风险资本系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