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胡先生(45岁)在某银行认购了银行代售的股票型基金产品。在交付认购条上签字确认,签名下方记载:“本人充分知晓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自愿办理银行代理的基金业务,自担投资风险”,并在该交易凭条背面的《风险提示函》下方签字。后因股市大幅下跌,胡先生购买的基金发生大额亏损,胡先生遂要求,银行赔偿其亏损18万余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就胡先生的赔偿诉求,银行经再三确认,胡先生在支付认购前,银行未对胡先生充分披露风险信息,但在银行向胡先生销售该基金理财产品之前,胡先生于十个月前,评估结果为:胡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平衡型,风险承受能力一般。从商业银行全面管理角度出发,银行在向胡先生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相关风险信息存在一定瑕疵。但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对投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而是选择购买此理财产品,对相应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减低。故胡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改判银行赔偿胡先生的全部本金损失18万余元。商业银行向胡先生销售该产品的业务应规划()业务条线。
2016年3月,胡先生(45岁)在某银行认购了银行代售的股票型基金产品。在交付认购条上签字确认,签名下方记载:“本人充分知晓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自愿办理银行代理的基金业务,自担投资风险”,并在该交易凭条背面的《风险提示函》下方签字。后因股市大幅下跌,胡先生购买的基金发生大额亏损,胡先生遂要求,银行赔偿其亏损18万余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就胡先生的赔偿诉求,银行经再三确认,胡先生在支付认购前,银行未对胡先生充分披露风险信息,但在银行向胡先生销售该基金理财产品之前,胡先生于十个月前,评估结果为:胡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平衡型,风险承受能力一般。从商业银行全面管理角度出发,银行在向胡先生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相关风险信息存在一定瑕疵。但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对投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而是选择购买此理财产品,对相应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减低。故胡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改判银行赔偿胡先生的全部本金损失18万余元。在本案例中,银行因对胡先生的补偿而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
2016年3月,胡先生(45岁)在某银行认购了银行代售的股票型基金产品。在交付认购条上签字确认,签名下方记载:“本人充分知晓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自愿办理银行代理的基金业务,自担投资风险”,并在该交易凭条背面的《风险提示函》下方签字。后因股市大幅下跌,胡先生购买的基金发生大额亏损,胡先生遂要求,银行赔偿其亏损18万余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就胡先生的赔偿诉求,银行经再三确认,胡先生在支付认购前,银行未对胡先生充分披露风险信息,但在银行向胡先生销售该基金理财产品之前,胡先生于十个月前,评估结果为:胡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平衡型,风险承受能力一般。从商业银行全面管理角度出发,银行在向胡先生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相关风险信息存在一定瑕疵。但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对投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而是选择购买此理财产品,对相应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减低。故胡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改判银行赔偿胡先生的全部本金损失18万余元。在本案例中,银行在向胡先生销售基金理财产品时,未对胡先生充分披露该基金理财产品的风险,存在一定瑕疵,应归属于操作风险中的()类别。
2016年3月,胡先生(45岁)在某银行认购了银行代售的股票型基金产品。在交付认购条上签字确认,签名下方记载:“本人充分知晓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自愿办理银行代理的基金业务,自担投资风险”,并在该交易凭条背面的《风险提示函》下方签字。后因股市大幅下跌,胡先生购买的基金发生大额亏损,胡先生遂要求,银行赔偿其亏损18万余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就胡先生的赔偿诉求,银行经再三确认,胡先生在支付认购前,银行未对胡先生充分披露风险信息,但在银行向胡先生销售该基金理财产品之前,胡先生于十个月前,评估结果为:胡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平衡型,风险承受能力一般。从商业银行全面管理角度出发,银行在向胡先生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相关风险信息存在一定瑕疵。但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对投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而是选择购买此理财产品,对相应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减低。故胡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改判银行赔偿胡先生的全部本金损失18万余元。在本案例中,造成股票型基金产品亏损的主要风险是()。
A公司2010年流动资产合计500万元,其中存货80万元,预付账款20万元,应收账款40万元,流动负债合计400万元,则该公司2010年速动比率为()。
A客户是注册在X国(离岸金融中心)的财务公司,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其集团项下的C国的铁矿石项目进行融资和结算。某行在B国的境外机构Y参贷A客户2017年4.2亿美元和2018年3.5亿美元银团贷款,参贷金额均为5000万美元,其中2017年的参贷金额中有20%为境外机构Z出资型风险参贷,另有20%由在D国的客户B提供有效担保。经分析,A客户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其集团下的铁矿石项目销售收入。此例中的放款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为()。
A客户是注册在X国(离岸金融中心)的财务公司,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其集团项下的C国的铁矿石项目进行融资和结算。某行在B国的境外机构Y参贷A客户2017年4.2亿美元和2018年3.5亿美元银团贷款,参贷金额均为5000万美元,其中2017年的参贷金额中有20%为境外机构Z出资型风险参贷,另有20%由在D国的客户B提供有效担保。经分析,A客户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其集团下的铁矿石项目销售收入。对于D国B客户提供有效担保的部分,该业务的最终国别风险所在国为()。
A客户是注册在X国(离岸金融中心)的财务公司,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其集团项下的C国的铁矿石项目进行融资和结算。某行在B国的境外机构Y参贷A客户2017年4.2亿美元和2018年3.5亿美元银团贷款,参贷金额均为5000万美元,其中2017年的参贷金额中有20%为境外机构Z出资型风险参贷,另有20%由在D国的客户B提供有效担保。经分析,A客户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其集团下的铁矿石项目销售收入。放款银行对客户A的直接国别风险所在国为()。
A客户是注册在X国(离岸金融中心)的财务公司,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其集团项下的C国的铁矿石项目进行融资和结算。某行在B国的境外机构Y参贷A客户2017年4.2亿美元和2018年3.5亿美元银团贷款,参贷金额均为5000万美元,其中2017年的参贷金额中有20%为境外机构Z出资型风险参贷,另有20%由在D国的客户B提供有效担保。经分析,A客户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其集团下的铁矿石项目销售收入。综合来看,该行对A客户C国的敞口总金额为()万美元。
A企业2010年的销售成本为3000万元,销售收入为4500万元,年初资产总额为7500万元,年底资产总额为10500万元,则其总资产周转率约为()。
A银行2010年年初共有正常类贷款900亿元,在2010年年末转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金额分别为50亿元、30亿元、15亿元和5亿元,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因回收减少了200亿元、因核销减少了300亿元,则该银行2010年的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
A银行的外汇敞口头寸如下:美元多头700,英镑多头300,法国法郎空头390,瑞士法郎空头130,则用短边法计算的A银行持有的外汇的总敞口头寸为()。
A银行的外汇敞口头寸如下:日元多头690,英镑多头560,美元空头470,港元空头380,则净总敞口头寸为()。
按照是否采用法律手段,下列属于清收的是(  )。
巴塞尔委员会将内部控制过程的主要目标概括的三个方面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