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2015年4月5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2015年4月5日修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2015年4月5日修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 (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对有关人员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 )万元以上。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 )万元以上。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 )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 )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