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离开工作地点、可送电的答复,并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执行。 ( )
工作延期,工作票的有效期限,以值长批准的工作期限为准。( )
工作若不能按批准工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必须提前2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 )
工作票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 )
严禁不收回工作票,以口头方式联系试运设备。 ( )
“允许试运时间”及“允许恢复工作时间”栏:工作许可人填写并签名,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 )
工作终结,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终结时间”栏内填写工作结束时间,双方签名,工作方告终结。 ( )
机组大小修或临检时,可按设备、系统、专业工作情况使用一张工作票。 ( )
计划工作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应在工作开始前二日,将工作票送达当班的值班人员处。 ( )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不必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对照工作票逐项检查,确认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确执行。 ( )
工作许可人委托电气人员向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带电、带压力、高温、爆炸和触电危险等。 ( )
设备试运。检修后的设备应进行试运。检修设备试运工作由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全体工作班成员撤离工作地点,由运行人员进行试运的相关工作。严禁不收回工作票,以口头的方式联系试运设备。试运结束后仍然需要工作时,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必按“安全措施”执行栏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直接恢复工作。如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
工作票一式两份,检修人员手执一份,运行人员留存一份。( )
各单位应每年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进行安全规程、运行和检修规程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经厂﹙公司﹚领导批准,予以公布。 ( )
一份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一个工作负责人可以在同一现场作业期间内担任两个及以上工作任务的工作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