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 )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不属于立功表现的是(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内补办立案手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 );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 )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