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简称转供户)应当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计量方式、( )、( )、( )、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向被转供户供电的( )与( )的损耗电量应当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 )、( )和( )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 )或( )、( )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通过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线上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新装、增容用电,包括业务受理、( )、设计审查、中间检查、( )、( )等环节。
供电企业采用( )或( )等方式后仍然存在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
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 )内提出意见,双方可以再行协商确定。( )应当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 到期前( )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 )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移动( )安装位置的简称( )。
改变( )、交费方式、( )、( )、联系人信息等基础档案信息的(简称其它变更)。
用户减容分为( )和( ),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非永久性减容的,减容次数不受限制,每次减容时 长不得少于(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内恢复的按照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 )或( )办理。
申请永久性减容的,应当按照减容后的容量重新签订供 用电合同;永久性减少全部用电容量的,按照( )办理;办理永久性减容后需恢复用电容量的,按照( )或( )办理。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6、20)千伏以下的不得 超过两个月,35千伏以上的不得超过(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以( )供电。
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照( )容量计收( )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