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也可以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
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冻结资金后,冻结资金应当返还至被害人原汇出银行账户,如原银行账户无法接受返还,可以向被害人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返还。()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时,资金返还产生的手续费不从返还金额中扣除。()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时,冻结银行发现该冻结账户还有被其他司法部门冻结的,不可暂停资金返还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各市的专门分支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返还的办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分行已经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总行应授权有关分行查询、冻结、扣划本行系统内全国账户及金融资产。()
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前,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交易流水明细、交易对手姓名或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账户交易信息的,应当列明具体查询时间、区间等信息。()
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询措施的,被执行人未开立账户,金融机构应反馈查无开户信息。()
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询措施的,应当根据所提供的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数据,在本单位生产数据库或实时备份库中查询,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反馈查询结果。()
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时,应在收到查控措施数据及电子法律文书后,根据办理结果数据生成加盖电子印章(可以是单位公章或网络查控专用章)的协助执行结果回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执行法院反馈。()
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时,金融机构反馈信息,仅以当时协助办理查控事项的金融机构本行系统的数据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