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工作业绩标准放在首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已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预备党员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