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因私随旅行社出国旅游的属于填报内容。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能擅自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在其他企业中兼职,但不能擅自领取薪酬。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少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组(党委)每半年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指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相互提醒、相互督促,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增强领导班子战斗力。
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