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定》,地市(县)公司级单位作业风险内容由安监部门汇总后在本单位网页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各工区、项目部等二级机构均应在醒目位置张贴作业风险内容。
依据《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定》,按照生产施工作业可能导致发生人身、电网、设备等安全事故(事件)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组合,将作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到五级。
依据《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各级安监部门严格执行作业现场到岗到位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作业现场检查指导和违章查纠,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安全责任,严格管控现场各类人员行为,落实现场各项安全管控措施。( )
依据《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反违章工作实行上级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机制。( )
《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依据违章分析结果,按照是否存在连带责任,对相关连带责任人员按照一次Ⅰ类严重违章4分/项、Ⅱ类严重违章2分/项、Ⅲ类严重违章1分/项和一般违章0.5分/项的标准对其进行记分。( )
依据《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各单位生产车间(分场、工区)、班组(项目部、供电所)等应严格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违章自查自纠工作。( )
依据《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各单位应将违章的填报、审核、下发、整改、申诉等工作统一纳入平台进行管控,实现违章查处全流程线下管理。( )
依据《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对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和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上级单位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安全警示约谈。( )
《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监理单位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及安全协议,履行监理安全职责,认真开展外包项目安全审查、验证、检查、旁站、签证等工作。( )
《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纳入“黑名单”“负面清单”时承包单位正在实施(或已签订合同)的外包项目无法终止的,发包单位应将其列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采取加大检查频次、派驻专人监护等措施,督促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
《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进场施工的承包单位允许先进场施工作业,再履行报备程序。( )
《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承包单位明确中标后,在发包单位要求下,可提前实施外包项目(含辅助性工作),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书面可后续补充。( )
《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合同,应明确承包单位需自行完成劳务作业,承包单位不得再次外包。( )
《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包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外包项目工期,确需调整工期,必须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
《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安全准入考试应通过平台模块采取线上考试方式,考试结果及合格情况应及时记录至作业人员安全资信档案,作为安全准入的必备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