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给予党纪处分,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
党员依法受到免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分。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经济损失之内。( )
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收缴,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属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 )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