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有正当理由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可以申请保留。
考试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考试员考试后可以不当场公布考试成绩,但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讲评原因。
交通警察有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终生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需要组织责任倒查。
交通警察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退回财物的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段、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地,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不需要进行验收。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考试系统和考试车,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管理。
考试过程中,应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考生监督,但无需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置考试路段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的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用于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和辅助后视镜。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考试前,考试员应当组织监督考场工作人员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确保考场及其设施符合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