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对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的,考试员不需要同车监督。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
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核定培训能力的方法,按照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考试质量等情况核定受理考试人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参与社会考场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考场实行验收、监管和评价,按照相关标准向考场收取验收、评价等费用。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车辆管理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考试预约业务时,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
车辆管理所优先安排考试的相关信息不需要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实行考场开放,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