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隐患。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障。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可以不听取工会的意见。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