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但不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物品的装卸单位可以设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但不能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保险费由从业人员自己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