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杭银办〔2017〕88号),金融机构应审慎管理各项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充分、有效地体现反洗钱合规要求,由于工作流程上的缺陷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问题,监管部门将追究( )的责任。
《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杭银办〔2017〕88号),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应由( )负责开展。
《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杭银办〔2017〕88号),审计职能部门应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洗钱及洗钱上游犯罪等可疑线索,应及时向( )。
《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杭银办〔2017〕88号),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检查程序,确保对业务数据和资料凭证适当的抽查比例,妥善保存内部检查工作资料,原则上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年度现场检查覆盖率不应低于( )。
《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杭银办〔2017〕88号),金融机构应确保建立一套科学的( ),全面、合理设定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指标,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杭银办〔2017〕88号),金融机构过于注重表面合规指标、没有体现正面激励、制度和执行相脱节的考核体系将被视作( )的考核制度。
《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杭银办〔2017〕88号),金融机构应确保与客户签订的各类协议条款均符合( )。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或法律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或途径进行审核、监督。
《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杭银办〔2017〕88号),金融机构缺乏日常与监管部门沟通导致反洗钱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将被列入( )。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3 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分级管理》,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客诉风险和舆情风险管理监测,加强( )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金融机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6 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动态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有效识别并拦截异常取现交易。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6 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个人客户预约办理大额取现业务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查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状态、余额和交易信息等方式,审查预约大额取现业务是否存在异常,重点关注预约时( )等异常情况。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6 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柜面异常取现交易监测系统模型,通过( )等方式向柜员提示异常取现交易风险,及时发现并堵截异常取现交易。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6 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取现业务管理》,成员单位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以取现方式转移涉诈资金的,应当( ),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本公约所称代发工资业务是指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与( )的约定,向其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工资性收入的代理支付业务。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或激活业务时,应当采取( )方式向客户本人核实开户意愿,告知可采取账户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形及方式,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惩戒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