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8号),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确保各类金融从业人员及时了解( )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信息。
《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8号),金融机构聘用人员时,应对聘用对象提出必要的( )及其他个人素质标准要求,看其是否具备履行所在岗位反洗钱职责所需的基本能力。
《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8号),以下哪些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要求:( )
《汇款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银发〔2021〕102号)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办〔2018〕130 号),在与来自 FATF 名单所列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义务机构应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 )等控制措施,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21〕16 号),银行办理跨境业务应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按照本指引规定和要求,以风险为本,切实履行“( )”职责,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跨境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21〕16 号),客户有下列( )等情形的,银行应拒绝受理其业务申请,并按反洗钱相关规定报告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机构:(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在采用( )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 )和( )风险;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设立( )或者( )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明确( )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审计的( )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 )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