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施工中影响光电缆径路时,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明地下光电缆径路走向。
315.邻营施工作业区域与光电缆径路重叠的,应将光电缆迁移出施工作业面并加装临时栅栏网,实现光电缆与作业区域硬隔离。特殊情况无法迁移的,应采取割接等特殊防护措施以保证光电缆安全。
316.施工单位在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有光电缆外露或损伤应立即回填。
317.施工过程中开挖出的外露光电缆不得过夜,如须过夜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全程监护。
318.为防止影响施工进度,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安全牌若影响施工的可任意拆动。
325.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
326.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施工或作业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27.邻近线路的通信杆、塔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杆、塔倾倒侵入铁路限界。
338.凡进行铁路营业线施工、检修作业(含天窗点外作业项目),均需指派驻站联络员(在调度所登记时应指派驻调度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339.因登销记站作业需要、驻站受通信距离限制、同专业相邻工区委托登销记等原因需在登记站的相邻站进行驻站配合防护时,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后,进行驻站配合防护,不需办理配合防护的登(销)记手续。
340.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和纪律,不得妨碍行车工作。
341.作业车由车站出发,进入区间配合维修作业时,作业车司机动车前必须主动联系现场防护员,了解运行范围内其他作业单位的作业情况。
342.驻站联络员因特殊情况必须临时离开登记地点时,必须通知现场人员下道,停止作业。
343.遇突发事件进行抢修作业以及非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作业不执行许可制度。
344.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标准,通过控制台或显示终端,密切监视列车运行情况及作业车、调机动态。严禁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严禁擅自离岗,严禁中途临时换人(长时间驻站防护并按规定交接班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