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通过境内交易所账户与居民交易商完成资金清算。该模式下,居民交易商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
期货交易所涉外交易主要指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等非居民通过境内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该模式下,境内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
产权交易所涉外交易是指非居民交易商通过境内产权交易所与居民交易商完成产权转让的交易。产权转让包括资本项下股权跨境交易和经常项下实物资产跨境交易等。境内产权交易所在办理产权转让业务时,需先将收付款申报在“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再根据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进行还原数据申报,账号栏位应填写产权交易所的账号。
QFII项下资金在境内与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居民需进行间接申报。
对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RQDII 等)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对境外进行投资所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进行间接申报。
海外银行先从境内银行的海外清算账户扣款,再由境内银行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该笔手续费,境内银行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沪、深股通相关涉外收付款项申报在“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或“721020-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并根据实际交易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沪/深股通” 字样。
境外发行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内居民购买境外机构发行的熊猫债,应由境外机构代境内居民进行间接申报。
对申报主体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或认可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在国际贸易中若发生多笔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其中一笔应根据贸易性质申报在“1-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如借贷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另外几笔交易申报在“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贷款”项下。
进口海外代付,代付行为境外银行。境外代付行向境外出口商代付的环节也需要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企业贸易融资间接申报,不论借贷双方是否有直接投资关系,资金都申报在“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贷款”项下。
境内银行作为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则银行应在履约时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 号印发)的规定,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并进行间接申报。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的交易编码区分为一年以上、一年及一年以下,交易编码的选择视申报主体计划或意向的留学及教育时间而定。对不确定时间的留学及教育则视同为一年以下的留学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