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财一体化系统中,销账与勾对必须是不同的人,严禁同一个人使用两个工号(销账工号和勾对工号)操作。
营财一体化系统中,销账与勾对必须是不同的工号,可以一个人使用两个工号(销账工号和勾对工号)操作。
营财一体化系统中,使用付款方单位名称与系统中的用户名称不一致(A销B户)的到账单进行销账的,需要在销账前建立账户与用户的签约关系。
某居民坐收用户1月欠费100元,该户2月2月至供电营业厅缴费时应缴纳违约金0.2元。
如用电客户实际用电情况发生变化(如被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环保整治目录、发生违约用电等),应按照协议约定或协商变更电费结算协议。
分次划拨是指客户先交费后用电,抄表结算后在当月电费总额中扣减已预存电费,缺额部分需补齐,结余部分可退费或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结清当月电费后开具发票。
分次划拨适用于在政府、电力行业或银行等信用评价平台失信等级客户,被省、市级政府发文明确列入环保整治、产能调控等整治范围的客户。
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时,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充分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用电客户协商确定电费结算方式,严禁违规强制客户选择交费方式。
预警方式分为“催费通知”的智能交费客户,其协议约定的催费号码应与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内法人联系人一致。
预警方式分为“催费通知”的智能交费客户,其协议约定的催费号码应与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内账务联系人一致。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的“电费回收情况统计表”模块,可以统计班组的回收率及欠费用户明细。
填写欠费停电通知时,要注意核对用户实时欠费信息,及时送达告知,避免用户欠费数据已变化。
苏价工〔2017〕130号文中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业和仓储物流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也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有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苏价工〔2017〕130号文中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业和仓储物流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也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有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转供电主体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