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机构可通过查验水费、电费、纳税证明、工资表、资金流水等方法,多渠道验证客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放款机构需密切跟踪信贷资金走向,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严禁信贷资金流入或变相流入高风险行业。
放款机构要深入了解已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与代偿能力变化,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担保倍数和保证金比例。
各法人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新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实贷实付、自主支付。
各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中介机构以合作模式代理农信机构向中小客户和特殊客户群体发放贷款。
各经办机构要牢固树立审慎经营意识,经办人员要强化对企业关联方风险状况的关注,考量企业或有负债风险,从严保证贷款审批。
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在他行已提供担保的,在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方式前,放款机构要压缩授信额度,避免互保规模进一步扩大。
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否移民等个人行为不在贷后检查范围之内。
借款人不方便情况下,可通过关联公司借名发放贷款。
借款人实际偿付能力的分析,远不如抵质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安全可靠。
经办人员要密切关注对反担保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总行。不用通报担保公司。
可以向异地客户发放承兑汇票质押贷款
客户经理(信贷人员)不允许代客户办理业务
客户经理(信贷人员)不允许通过员工账户汇划资金、与客户之间有资金往来。
客户经理(信贷人员)可以代客户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