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在为个人客户开立代发工资账户或办理账户激活业务时,应当根据客户的职业特征、薪资水平等情况,设置合理的( ),提供与其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账户服务。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对代发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开展核实,核实频率( )。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对建筑、制造、贸易、餐饮、物流、人力资源等就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核实频率( )。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对已从企业离职或者连续( )以上未接收企业代发工资的本行客户,应当联系客户进行核实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联系客户进行核实,发现无法联系客户或者经核实发现异常的,应当( )。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联系客户进行核实,可以联系到客户且无明显异常的,应当进一步审查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支付限额的合理性。限额明显过高的,( )非柜面支付限额。
《浙江省银行账户自律公约第 7 号-企业代发工资业务管理》,成员单位应当与代发企业建立( ),及时掌握企业员工离职情况,协同加强对企业员工依法合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的宣传教育。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办〔2018〕130 号),义务机构在处理跨境汇款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相关决议(如联合国安理会第 1267 号决议和第1373 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 )与决议所列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交易,并按照规定采取限制交易、冻结等控制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办〔2018〕130 号),义务机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管理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20〕169号),义务机构的( )是本机构反洗钱信息安全和保密的第一责任人,对反洗钱信息安全和保密负全面领导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20〕169号),义务机构应将反洗钱信息安全和保密纳入本单位( )统一管理,指定工作部门具体承担反洗钱信息安全工作职责,对反洗钱信息安全和保密负直接管理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20〕169号),各义务机构应与从事反洗钱信息处理岗位上的相关人员签署( )。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20〕169号),各义务机构反洗钱信息处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为义务机构( ),在调离岗位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数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68号),各行社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结查,以及审计、监管检查等情况,( )洗钱风险管理岗位专职人员数量,充分保障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反洗钱履职能力。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数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商银办〔2022〕168号),行社反洗钱作业()负责作业中心的制度建设、劳动组合管理、作业流程管理、人员素质提升、检查监督、配合调查检查、考核等工作,可以兼任审批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