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意见”,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两办意见”,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两办意见”,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两办意见”,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两办意见”,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两办意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
“两办意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
“两办意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能源集团安全生产“红线”管理一百条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能源集团安全生产“红线”管理一百条规定》未进行全面安全论证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严禁投入使用。
《能源集团安全生产“红线”管理一百条规定》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或者提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能源集团安全生产“红线”管理一百条规定》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下,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
《能源集团安全生产“红线”管理一百条规定》严禁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
《能源集团安全生产“红线”管理一百条规定》严禁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
《能源集团安全生产“红线”管理一百条规定》严禁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